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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交通肇事罪
作者:李伟锋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17日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管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12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伟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松梅,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敏、翟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李伟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豫A7072F号五菱牌小客车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沿四港联动大道由北向南行至郑港六路交叉口北约5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牛某海驾驶的绿佳牌电动车相撞,致使牛某海当场死亡。事发后,赵某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显示,牛某海系胸腹腔内脏多发性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牛某海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1月22日,赵某被口头传唤至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1月28日,赵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32.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人牛某勇、赵某志、王某东的证言;年龄及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证明;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电话受理登记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牛某海户籍证明、牛某海亲属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牛某海亲属关系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放车通知;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且系自首,并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豫A7072F号五菱牌小客车在航空港区沿四港联动大道,由北向南行至郑港六路交叉口北约5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牛某海驾驶的绿佳牌电动车相撞,致使牛某海当场死亡。事发后,赵某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显示,牛某海系胸腹腔内脏多发性损伤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牛某海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1月22日,赵某被口头传唤至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1月28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赵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赵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其对本案发生的起因、时间、过程等相关情况均有供述,被告人供述的事实与证人证言等证据可相互印证;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了2015年1月21日22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与郑港六路一辆面包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事故,面包车驾驶员赵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2015年1月22日,赵某被口头传唤至郑州市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的情况;3、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证明、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电话受理登记单,证实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的情况;4、勘验笔录,证实了事故现场的详细情况;5、年龄及前科查询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赵某属应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本次事故赵某负全部责任,牛某海不负事故责任;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赵某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8、证人牛某勇、赵某志、王某东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牛某海户籍证明、牛某海亲属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牛某海亲属关系证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放车通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在对被告人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可酌予从轻处罚;3、被告人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上述情节,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可对赵某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冀军人民 陪 审员 牛艳侠人民 陪 审员 史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 焦钰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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